香港法院变化可喜 司法改革仍须推进
高敬德 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香港中华文化总会会长
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香港法院严格处理保释问题,建立新的审判模式,重大敏感案件的量刑比较合理且有利发挥阻吓作用,这些变化是积极的,也为特区落实好香港国安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但推进香港司法改革仍任重道远,关键是在司法机关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更加坚定地捍卫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更加有效地守护法治精神,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贡献力量。
司法机关为落实香港国安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香港法院对若干案件的处理是可圈可点的。涉及国安法案件的黎智英曾被法官批准保释,终审法院2020年12月裁定律政司上诉成功,撤回黎智英的保释,并指出高院在批准黎智英保释时对香港国安法的保释规定引用有误、误解了保释新门槛的性质和效力。此后,参与所谓「初选案」的47名「泛民」人士今年2月底被以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起诉,共有36人最后被拒绝保释。这两宗案件说明,香港法院已严格按国安法的规定处理涉及国安法案件的保释问题。
首宗国安法案件「唐英杰案」日前在高等法院由3名法官开审,不设陪审团。高等法院驳回了唐英杰就不设陪审团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并指出国安法案件只有律政司司长有权决定是否采用陪审团。此宗案件说明,香港法院已按新的审判模式审理国安法案件,包括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由律政司司长决定案件是否设陪审团。
对2020年6月4日发生的「非法集结案」,法院日前裁定黄之锋入狱10个月、岑敖晖入狱6个月、袁嘉蔚和梁凯晴入狱4个月。这宗案件虽然不直接涉及国安法,但其敏感性和与国安法的间接关系不言而喻。一些「泛民」团体和人士批评判刑过重。与过去类似案件被告大多只被判守行为或罚款等相比,法院的量刑显然更加合理且具阻吓效应。
驻港国安公署署长郑雁雄日前在香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开幕典礼上致辞时,除了感谢特区国安委及各组成部门尤其是纪律部队,还表示:「我要特别感谢坚定支持香港国安法实施的法律界朋友们」,他们秉持对国家安全的伦理认同、对法治精神的严肃态度、对社会秩序的法理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作为、公正发声,作出了极具专业意义的贡献。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最近率团访京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张举能出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来香港司法机构所产生的积极变化表示肯定。
围绕更好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推进司法改革
香港司法机关的变化是初步的。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曾多次强调香港要加快推进司法改革。
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应是香港推进司法改革的核心。国务院新闻办2014年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明确将「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列为「治港者」,强调「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香港司法机关掌握特区司法大权、肩负重要的管治责任,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理应是爱国者,他们应该完全具备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提出的爱国者的三条客观标准和要求:一是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三是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而且,他们还应该是「坚定的爱国者」,就是夏宝龙主任指出的:「身处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人士,必须是坚定的爱国者。换句话说,在爱国标准上,对他们应该有更高的要求」,他们理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二是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三是胸怀「国之大者」;四是精诚团结。
围绕更好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推进司法改革,需要与时俱进改革完善一些具体制度,包括:完善香港司法人员推荐任免制度,完善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制度,按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和修订后的特区宣誓条例做好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宣誓工作,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爱国爱港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深化与内地人民法院的交流合作、增强香港司法人员的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同时要完善司法复核、法律援助等具体制度和机制。
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必须深刻认识到,自由和法治是香港重要的核心价值,也是香港得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成功因素。推进香港司法改革,要警惕和防止一些极端主张,避免矫枉过正和过犹不及。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基本法。普通法是香港维护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命根子,绝对不能动。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不能动。要坚定不移保持司法机关专业、公正和高效的形象。坚定不移捍卫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坚定不移捍卫香港法治高地的地位,增强包括全球投资者在内的国际社会对香港法治的信心。
落实香港国安法绝对不会损害香港的法治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白纸黑字明确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一法霹雳安香江,选规厘定护远航。」实施香港国安法,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均是为了确保「一国两制」的「香港号」航船破浪远航、行稳致远。香港司法机关加快改革,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必定可以在这一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