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健委健教中心提示: 目前有哪些传染病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2023-05-28 09:59 来源:未知
(通讯员:曹仲辉)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公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自2020年初开始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的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从2023年1月8日起开始由“乙类甲管”转为“乙类乙管”。那么,不同类型传染病管理有何区别?“乙类甲管”和“乙类乙管”有何不同?湖南省卫健委健教中心给您解读。
一、传染病分类的依据是什么?乙类传染病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等的不同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3类。
其中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27种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什么是“乙类甲管”和“乙类乙管”?
《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包括:一是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是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是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新冠病毒感染者“乙类乙管”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二是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三是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四是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五是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六是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七是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三、“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是报告时限不一样:甲类和参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则要求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其次是病例管理的要求不一样:甲类和参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乙类乙管后,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
再次就是密切接触者管理的要求不一样:对甲类和参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乙类乙管后,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
区域管理方面也有不同。对已经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交通卫生检疫方面也有差异。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时,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乙类乙管”传染病不实施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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